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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和退役士兵國家資助實施辦法(修訂)

發(fā)布日期:2025-09-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xiàn)代化建設,進一步提高我校學生的應征入伍積極性,提高兵員征集質(zhì)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統(tǒng)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業(yè)能力,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和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0號)《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精神,結(jié)合我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我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后,自主就業(yè),通過全國統(tǒng)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yè)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

下列高校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1.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2.定向生(定向培養(yǎng)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3.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四條  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退役士兵學費資助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其他資助政策按國家現(xiàn)行高校學生資助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和退役士兵的資助工作。

第二章  標準及年限

第六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準,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25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如遇額度調(diào)整,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jù)相關文件執(zhí)行。

第七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chǎn)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zhí)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zhí)行。

第八條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fā)放。

第九條  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或?qū)W費減免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對復學或入學后攻讀更高層次學歷的不在學費減免范圍之內(nèi);攻讀更高層次學歷后二次入伍,可以類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層次學歷教育階段的資助。

學費補償、貸款代償或?qū)W費減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規(guī)定的基本修業(yè)年限據(jù)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guī)定的修業(yè)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shù)哪晗?;退役復學后接續(xù)完成規(guī)定的剩余修業(yè)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規(guī)定的基本修業(yè)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對本碩連讀學制學生,在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規(guī)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規(guī)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本碩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yè)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shù)哪晗蓿謩e按照完成本科、碩士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guī)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及退役士兵資助申請與審批程序:

1.應征報名的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wǎng),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一式兩份,以下簡稱《申請表Ⅰ》)并提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償還貸款計劃書;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申請表Ⅰ》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3.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通過征兵體檢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4.學生將《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5.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后,對各項內(nèi)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qū)W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于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學費部分),并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jù)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后如有剩余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于在戶籍所在縣(市、區(qū))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根據(jù)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將代償資金一次性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6.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學新生,到學校報到后向?qū)W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寫并提交《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和退役證書復印件。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xù),逐年減免學費;

7.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jīng)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余部分國家助學貸款。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yè)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shù)模瑧蓪W生本人繼續(xù)按原還款協(xié)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qū)W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四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和退役士兵資助政策宣傳和資格審核工作,對符合要求的學生,及時辦理資助手續(xù)。

第十二條  建立獲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和退役士兵資助學生信息數(shù)據(jù)庫,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年度入伍資助經(jīng)費使用等情況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三條  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并不得申請學費減免。

第十四條  被部隊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shù)膶W費或代償?shù)膰抑鷮W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學校,已補償?shù)膶W費或代償?shù)膰抑鷮W貸款資金由學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征兵辦收回。

第十五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xù)服役、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jīng)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部門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jīng)2025年第7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和退役士兵國家資助實施辦法(修訂)》(中石大京學〔2019〕1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