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民在投票選舉前憑選民證(請事先填好)到各投票站(流動票箱)領取選票參加投票選舉。
二、本選區應選 1名代表,每張選票同意的人數超過1名的,該選票作廢。
三、選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選人按姓名筆畫排列。對選票上所列候選人贊成的,就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劃“○”;反對的就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劃“X”;既不劃“○”,又不劃“X”的為棄權。
四、如另選他人,就在選票的“另選人姓名”欄內寫上另選人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內劃“○”,所寫的另選人人數與所贊成的代表候選人人數相加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名額,否則無效。
五、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
六、填寫選票應當用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符號要準確,字跡要清楚。
附件:選票票樣
昌平區第十七選區
20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