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交通安全委會辦公室轉自2009年12月18日 人民網

核心提示:
12月17日,公安部發布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規定加大了對酒后駕駛和部分高速公路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并允許更多殘疾人駕駛機動車,駕駛證辦理也將更加方便。
六項嚴重違法一次記12分
【背景】目前,我國機動車駕駛人已近2億人,并保持每年1600多萬人的高速增長。與此同時,由于危險駕駛行為導致的大量交通事故也對人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威脅。2008年因超速行駛、酒后駕駛等造成的死亡人數約占交通事故死亡總數的45%。
加強駕駛人源頭管理,是此次修改的一大特點。
新規定對部分駕駛人主觀過錯大、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
具體地說,將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掉頭,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等3種違法行為,由一次記6分調整為記12分。
對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等3類違法行為記分。
在提高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同時,新規定減少了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項目,取消對“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等12類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處理,合并了9種項目。
調整后違法記分項目,由47項減為38項,其中,一次記12分的6項,記6分的9項,記3分的11項,記2分的8項,記1分的4項。
此外,新規定進一步細化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相關規定,杜絕惡意補領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行為。對違反規定繼續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收回原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駕駛人不得申請補領。對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并收回補領的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