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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來源: | 作者: | 攝影: | 發布日期:2012-01-05 |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39號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0年12月27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依照規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并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應當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登記管理權限,負責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領導,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取得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滿兩個年度,未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的;

  (二)獲得的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的。

  第七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 未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

  (二) 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

  (三) 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四) 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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