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文件
中石大京化工〔2025〕7號
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實驗室是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為保障實驗室安全、高效、規范運行,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社會的安全穩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求》第二部分“普通高等學校”(2025年實施)及依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技術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規,結合學校和學院相關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一條 學院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貫徹黨政同責的要求,實行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公室、學院、系(室、中心)、實驗室使用者四級管理體系。采取課題組安全員和值日人員每天自查、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指導教師)每周檢查、學院督查小組定期巡查和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部門等不定期抽查四位一體管理模式,最大限度排除實驗室安全隱患。
第二條 學院成立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和實驗室安全督查小組,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實驗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通過與系(室、中心)協同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安全責任全覆蓋,主要職責為:
1.學院組建由院黨委書記和院長領導的實驗室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和確定安全員人選并組織培訓。負責定期組織本學院的應急演練。負責安全檢查處罰結果認定。
2.實驗室安全督查小組負責定期巡查實驗室衛生安全工作,做好檢查記錄并督促整改。
第三條 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權負責實驗室安全,安排本實驗室日常工作,與學院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嚴格按照實驗室管理制度,規范、合理、科學地規劃實驗室建設等。
第四條 各團隊/實驗室可設課題組安全員,由其具體協助實驗室第一責任人負責實驗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驗室若更改使用性質、進行裝修、調整或停用等,要經過充分論證,妥善處置潛在的安全風險,并由實驗室負責人事先向學院提交申請,經學院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第六條 實驗室實行安全準入制度,學院每學年定期組織對準入進實驗室的同學進行安全講座和培訓,各實驗室安全負責人每學期第一周組織所有同學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和培訓、針對實驗室有風險點的儀器設備和實驗操作開展專項培訓,培訓實驗記錄本規范填寫方法及組織應急處置演練。安全員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技能。進入實驗室學習或工作的人員,須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熟悉操作規程。學生進實驗室開始實驗操作前,需通過安全考試,安全與環保培訓的考試成績須達到95分以上,方算通過,通過后簽署安全承諾書、接受安全告知。安全考試成績不合格,需要經過補考。待補考成績合格后,才能開始實驗工作。
第七條 各實驗室必須制定安全衛生值日表,每天責任到人。每周必須落實安全衛生自查工作并認真填寫自查記錄表格,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問題需要及時整改。
第八條 各實驗室必須要求每位開展實驗的同學在實驗記錄本上做好實驗記錄,包括時間、實驗名稱、具體實驗操作步驟和詳實數據、實驗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點分析和應對措施等信息。
第九條 易制毒藥品按要求存放并上鎖,易制爆藥品嚴格執行學校申領和使用管理辦法,對使用者告知化學品危害性和應急處理措施,并要求使用者僅使用、禁止私自儲存。所有的化學藥品應有出入庫臺賬,隨時接受相關部門檢查。沒有臺賬及負責人的實驗室,將封閉實驗室直至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實際執行。對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置等環節加強管理,落實登記、臺賬等管理制度。對于管控易制爆危化品,強化落實“五雙”(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管理制度,建立使用流向臺賬記錄,安全使用,定期盤點。易制爆危化品現場申領、歸還嚴格執行雙人領取與歸還程序,要求各實驗室申領易制爆危化品時至少有一名教師在場;申領易制爆危化品的實驗室,須在當日16 時歸還實驗未用完的該易制爆危化品。
第十條 實驗室要加強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操作規程,安排專人負責儀器設備定期維護、保養,規范儀器設備檔案管理,加強操作人員的業務和安全培訓。高溫、高壓、高速轉動等具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應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設置安全遮攔、標示牌等。高溫加熱設備需要加裝備用溫度報警系統。非標準設備、自制設備應經安全論證合格后方可使用,須充分考慮安全系數,并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各實驗室應制定恒溫水浴、油浴鍋及水熱反應釜等高溫高壓設備的使用流程與實驗參數規范,確保設備正常可用;對多個水熱反應釜及內襯套做好唯一性標識,避免不必要混用。強化專項培訓,涵蓋實驗準備、使用及清洗,并制定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應急處置措施。利用恒溫水浴、油浴開展持續性實驗時,需在顯著位置設置提示牌,標明實驗人、開始時間及持續時長;在使用恒溫水浴、油浴以及水熱反應釜進行實驗時,務必完整填寫實驗記錄。水熱釜的具體使用方法詳見學院管理文件。
第十二條 化學廢棄物禁止直接倒入下水管道或作為普通廢棄物扔進垃圾桶中,應按學校的要求,分類收集,盛放的容器上標明化學成分,由學校集中回收處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丟棄或掩埋任何危險化學品,一旦發現查實,將按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實驗室要加強水電安全管理,電氣設備及線路設計應符合相關規范;精密儀器、大功率設備和使用強電的設備應安全接地。
第十四條 實驗室要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制定每天值日值班制度,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張貼各類安全警示標識、操作規程及管理制度。保持室內環境衛生清潔整齊,整體布局合理;按照學科專業性質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的人員,禁止穿著拖鞋、涼鞋、裙子、短褲等不符合規定的服裝;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或實驗指導書進行實驗,實驗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實驗,并及時報告。如出現火災、氣體泄露等險情,應先采取措施保證人身安全,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再組織施救。實驗室內不得使用明火電爐、酒精燈等,在進行加熱、加壓等操作時,操作人員做好防護,嚴禁出現實驗過程無人值守現象。實驗結束或離開實驗室時,必須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離實驗的措施,嚴禁實驗室無人時不鎖門。
第十五條 實驗室要加強安全設施管理,對消防器材、煙霧報警、通風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等各類安全設施,嚴禁挪作他用;不得遮擋、轉動監控攝像頭。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必要的應急噴淋、洗眼、危險氣體報警、氧含量報警、防護罩、警戒隔離、防護用品、急救藥箱等安全器材,并及時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更新,確保可正常有效使用。
第十六條 各實驗室要確保學院區域內的滅火器、滅火毯、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識、感煙探測器、火災報警按鈕等消防設施器材不被圈占、遮擋、損壞,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并配合保衛處做好滅火器檢修工作。確保學院區域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樓梯間,使用期間不應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常閉式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
第三章 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
第十七條 建立實驗室安全與衛生檢查制度。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應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衛生大掃除和安全自查工作,并留存相關記錄備查。學院聘任課題組安全員,每周應對課題組科研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學院實驗室安全巡查小組會采取定期和飛行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按照教育部和學校要求,對全院實驗室進行安全衛生檢查,發布檢查通報。
第十八條 隱患整改。實驗室應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按要求上報整改報告。對嚴重安全隱患或一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須向學院報告,并立即關停實驗或實驗室。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第四章 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十九條 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相關實驗室(課題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和蔓延,及時上報學院安全領導小組事故情況。發生重大險情時,應立即報警。
第二十條 對于長期存在安全隱患且整改不力、應付整改的實驗室,將書面告知、約談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對約談無效并仍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將停止實驗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開放。
第二十一條 由于實驗人員失職而導致的實驗室失竊、火災、觸電、排放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爆炸,甚至人員傷亡等安全事故及重大財產損失的,以及存在未履職盡責、管理不當或不遵守規程等違規行為的,上報學院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依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條例》(中石大京國資〔2020〕17號)認定實驗室安全事故級別,處理相應責任人。同時,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實驗室安全獎懲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國有資產管理處〔2024〕3號)對學院和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扣除學院年度績效考核實驗室安全項總分相應百分比,并根據實驗室安全事故級別,扣除實驗室負責人年度獎勵績效同等百分比,若涉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司法部門處理。對重大違規行為,依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實驗室安全獎懲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國有資產管理處〔2024〕3號)文件規定,視情節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學校和學院安全督查小組將不定期對實驗室進行檢查,根據校級和院級督查專家組的檢查結果,對于由學校OA通報的不屬于實驗室安全事故,但屬于實驗室安全隱患種類的事件,對所在實驗室進行相應的處罰,對責任學生扣除研究生綜合測評總分相應分值:
(1) 缺少實驗室自查記錄、防火自查記錄或自查記錄不全、敷衍,無衛生值日表實驗室,扣除實驗室學生安全員1分/次,如實驗室有值班人員,由實驗室學生安全員確定責任人進行相應分值扣除。
(2) 凡實驗過程無人值守,每發現1次,扣實驗學生2分/次。
(3) 凡實驗開展過程中,每發現學生單人開展實驗,扣實驗學生1分/次。
(4) 對進入實驗室穿拖鞋、裙子、短褲等不符合規定著裝的人員,每發現1次,扣實驗學生1分/次。
(5) 對未正確穿戴個體防護用品1次的,扣實驗學生1分/次,暫停涉事人員1周實驗,同時對實驗室警告并掛牌1周。對發生3人次以上(含3人)未正確穿戴個體防護用品的實驗室,扣每位實驗學生1分/次,并封停實驗室一周。
(6) 對未穿戴個體防護用品1次的,扣實驗學生1分/次,暫停涉事人員2周實驗,同時對實驗室警告并掛牌1周。
(7) 嚴禁通過電梯客梯運送儀器設備、化學試劑(特別液氮等氣體)等,嚴禁戴著實驗手套進行開關門、操作電梯等,每發現1次,扣實驗學生1分/次。
(8) 對加熱設備配套的超溫斷路保護器溫度設定超過實驗預定溫度上限10%的或未啟用超溫斷路保護器的,暫停涉事設備使用1周,同時對實驗室警告。
(9) 對加熱設備配套的超溫斷路保護器溫度設定超過實驗預定溫度上限10%的或未啟用超溫斷路保護器的,超過3臺次的,封停實驗室一周以上。
(10) 使用易制爆危化品但未建立臺賬、未正確登記流向的實驗室,扣實驗學生1分/次,封停實驗室一周,依情節輕重報送公安機關。
(11) 實驗室內私自存儲易制爆等管控類藥品,未按照學校管控類藥品管理要求等相關規定的使用,扣罰當事學生3分/次。
(12) 使用危化品(含易制毒危化品)后未及時放回實驗室危化品柜(易制毒危化品需要放回智能柜)、危化品柜未及時上鎖的(含雙鎖柜未及時鎖閉所有鎖具或智能柜未及時閉鎖的),對實驗室提出警告;同一實驗室一學期內累計出現2次及以上上述違規行為的,封停實驗室一周以上。
(13)巡查中發現實驗室廢液桶等實驗廢棄物隨意放置化工樓大廳、過道等公共區域造成不良影響的,扣罰當事學生1分/次。
(14) 學校和學院巡查中(包括監控巡查)發現在實驗區域或非實驗區域擅自傾倒化學試劑或處置實驗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或不良影響的,扣罰當事學生1分/次。
(15) 破壞學院樓宇內消防公共設施,隨意挪動消防器材,在消防設施上放置雜物,走廊常閉式防火門用繩子固定、私自拆除防火門上方液壓回彈器等人為破壞行為,扣罰當事學生1分/次。
(16) 學校和學院各層面安全管理人員(包含學院聘任學生安全助管)在檢查過程中,如遇學生態度惡劣或發生沖突,不配合檢查工作,根據情節嚴重性,扣罰當事學生1~3分/次。
(17) 實驗過程中,因實驗人員操作錯誤、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發生實驗安全事故的,根據事故等級扣罰當事學生相應分值,發生IV級事故,當事學生扣罰5分/次,發生III級及以上事故,當事學生扣罰10分/次。實驗室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18) 學校及學院實驗室安全督查小組和學院安全員巡查連續兩次提出同一條整改意見的,說明整改不到位,扣實驗室直接責任學生2分,如果屬于集體性問題或無明確責任人,扣除該實驗室所有值日學生和課題組安全員2分。
(19) 連續出現兩次以上(含兩次)無人值守、連續兩次督查小組給出3條以上(含3條)整改意見的實驗室,學院將封停該實驗室,直至整改符合要求方可申請開放。
(20) 研究生在一學年內因違反本制度被累計扣分達到5分的,將推遲3個月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累積扣分達到10分的,將推遲半年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21) 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對所指導研究生及所負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負有連帶責任。研究生因違反安全規定被扣分的,學院將按1000元/分的標準,在導師的年終績效工資或崗位津貼中予以扣除并進行全院通報。扣除的原則為:首先扣除年終績效工資,若扣除額度超過年終績效工資總額,則超出部分從崗位津貼中扣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系(室、中心)應根據本制度,結合本系(室、中心)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上級主管部門文件及學校最新規章制度討論執行;如遇學校出臺新規定或對現有制度進行修訂,本制度相關條款自動同步更新,以學校最新生效的管理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
2025年6月7日